工程科技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班資源工程組修業辦法(100.9)新修訂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班資源工程組修業辦法實施要點(草案)
95.12.19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訂定
98.03.03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98.04.15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99.04.21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00.9.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業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本組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頒授博士學位:
- 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 通過博士班學生之學能資格考試。[細則請參考本辦法第三項第1條]
- 於國內外學術會議中發表至少兩篇之論文。
- 於SCI期刊發表論文至少兩篇。[細則請參考本辦法第三項第2條]
- 就畢業論文提出公開講演。
- 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測驗之最高級,或完成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LTTC)英語綜合班第七級課程,或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及格為英文畢業門檻[細則請參考本辦法第三項第3條]。
- 通過本組博士論文初審。[細則請參考本辦法第三項第4條]
- 通過博士論文學位考試。[細則請參考本辦法第三項第5條]
三、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學位授予施行細則
- 學能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二項
- 筆試:
- 筆試科目:資格考主要科目為二科,包括(1)指定考試科目(2)選考科目。
- 指定科目:資源工程特論。
- 選考科目:
資源處理及再生、表面化學、相平衡、固態物體導論、材料合成與製程、晶體結構與性質、資源開發、構造地質、岩石力學與岩體工程。
- 論文抵免:前述選考科目可以論文抵免(但以一篇為限)。
考生須提交除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發表或已接受之SCI論文。
- 筆試命題:各考試科目由所長聘請考試委員命題。
- 筆試時間:筆試每學期期末舉行一次,考試前一個月需先登記,登記後未參加考試者,成績以零分計,未登記者則不具考試資格。
- 指定考試科目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可於次學期重考,但重考以三次為限。選考科目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學科可於次學期重考,但重考以二次為限。
- 本所原有博士生(含100學年入學之博士班新生)可依照原資格考科目[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或新訂資格考科目辦理,101學年後入學博士班新生則必須按新資格考科目規定辦理。
- 口試:98學年度起工程科所博士班資源工程組入學博士班學生須於入學起修業三年內提出研究構想書(proposal defence),並由指導教授自行召集審查委員五人至九人,並由本所聘請之。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可於次學期重考,但以一次為限。
博士班學生須於入學起修業三年內完成資格考,未完成者自動退學。完成資格考試者方為博士候選人。
- SCI期刊論文及專利發表之規定:
- 論文必須發表於本組認可之著名學術期刊(SCI),否則不計。
- 論文有數人具名者,該畢業生必須排名第一位,且指導教授需為共同作者之一,否則不計。
- 學生及指導教授必須註明屬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材料及資源工程系” 或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資源工程研究所”,否則不計。
- 兩項專利發明視等同於一篇SCI期刊論文之發表。同一項技術發明,於不同國家所分別申請之多個專利,採計為一項專利發明。學生及指導教授需共同列於專利發明人,否則不計。
- 英文畢業門檻:
- 自98學年度起工程科所博士班資源工程組入學學生開始實施。
- 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測驗之最高級,或完成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LTTC)英語綜合班第七級課程,或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及格為英文畢業門檻。
- 參加其他語言能力測驗(詳如本校教務處公布之『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級以上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成績或等級對照表』),通過成績達同一等級標準者,視為通過畢業英文門檻。
- 博士論文初審:
- 本組為維持博士論文最低標準,進提升學術水準,規定博士論文於正式論文口試前必須先通過初審。
- 學生完全符合本辦法第二項中第1條至第6條之規定,得檢具博士論文初稿、相關發表著作資料、英語能力通過證明等一式三份提出論文初審。
- 論文初審委員必須具本校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論文初審委員會由三人組成(不包含指導教授),由所長擇聘所內一位專任教師擔任召集人。
- 博士論文初審之項目: (1) 確認該博士候選人為其論文及博士研究之主要貢獻者。(2) 審核該博士候選人之相關著作是否和博士論文有關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項第2條之規定。
- 論文初審須於所長接受初審申請後的1個月內完成。研究生預定第二學期畢業者,最遲須於5月31日以前提出審申請;預定第一學期畢業者,最遲須於11月30日以前提出初審申請。
- 初審結果分為符合初審辦法規定及不符合初審辦法規定二種。初審委員會以多數來決定,若無法對初審結果做出決議時,則交付所務會議處理。
- 初審委員得諮詢博士候選人其指導教授之意見。若指導教授對初審委員會之決定有異議時,則交付所務會議處理。
- 初審結果若為不推薦,該博士候選人必須於初審申請日期至少6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初審申請。
- 博士論文考試:
- 博士論文通過初審後始得舉行正式口試。
- 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 考試委員(含指導教授)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學位考試委員由所長簽請院長轉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委員一人擔任考試委員會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惟其不得擔任召集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需符合本校(院)之規定。
- 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 為及格。論文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若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評定為不及格,則論文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
- 博士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經資源工程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